16.2 环境保护


16.2.1 工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的有关规定。
16.2.2 工艺装置的正常生产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液化天然气蒸发气(BOG)应回收利用。
16.2.3 工厂脱硫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标进行控制,并宜采取相应措施对二氧化硫进行综合回收利用。
16.2.4 工厂生产装置排放的其他大气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的烃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16.2.5 工厂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有关规定。
16.2.6 工厂生产装置产生的污油、废溶剂及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和无害化处理。
16.2.7 工厂生产装置的防噪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6.2.8 工厂生产装置的污水及事故废水应经过收集处理,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当地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16.2.9 工厂的环境保护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 15562.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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